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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劳务派遣要留意这3个问题,稍不留神就违反法律

1、济南劳务派遣用工限制

《济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济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限制

《济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济南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所说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济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济南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济南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济南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济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违法使用济南劳务派遣用工的,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3、对济南劳务派遣员工需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济南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济南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法律建议:用工单位在同一工作岗位尽量使用同一用工方式,也即尽量避免同一工作岗位上既有直接用工也有济南劳务派遣用工,就不存在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同时,在济南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标准,避免工资约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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